制定宪法有什么原则?
宪法原则及宪法作为基本法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实施过程中具有统摄和领导地位的原理和准则,宪法原则具有纲领性、稳定性、抽象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按照通说理论,宪法原则分为以下两类;1.普遍性宪法原则。这类宪法原则具有公理性性质,为世界普遍国家所接受和采纳。如我国所采用的其中四项,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利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2.具体国家宪法原则。是指在各国制定宪法中根据本国实际所创设的用以统摄本国宪法的原理和准则,如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的公民平等、劳动权、地方自治、保护少数民族、政教分离等,1992年《土库曼斯坦宪法》的宪法至上、外交政策、保护外国人权益、保护财产、保护文化和资源等。
宪法概念还要与宪法学概念有什么不同?
宪法概念,也称宪法术语,是指在宪法文本中以语词形式表现出来的概念。宪法概念具有如下特征:1.宪法概念必须是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的概念,为在宪法文本中呈现的概念,就不是宪法概念。例如公民、国家权力等就是宪法概念。2.宪法概念多位名次,少数以动词或者副词、量词的形式呈现。例如选举、示威就是动词形式的宪法概念,而基本、最高等为副词,而2年、半数以上、2/3等为量词。
宪法概念需要与宪法的概念相区分。宪法概念是宪法文本的构成要素,呈现在宪法文本中,是宪法构成的基本单位和不可或缺的元素。宪法的概念,是对宪法的定义,如“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但是这一定义不会在宪法文本中出现。
宪法概念还要与宪法学概念相鉴别,二者是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宪法概念必定是宪法学概念,如公民、权利,但是宪法学概念未必是宪法概念,不一定会出现在宪法文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