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祢补的损失,并提供能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并需核对原件。
2、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在宝安辖区内,且产权明晰和可以控制。申请人应该提供详细的财产线索,例如动产或不动产的详细地址、银行帐户开户行名称及帐号,车辆的车牌号码等。
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4、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出具担保书,并由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我院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
7、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必须提交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7)审判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8、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9、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10、保全费计算: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100000元以上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